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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熹论揲法卜法
更新时间:2011-03-24
朱熹揲法卜法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――山大易学中心

近又作一卜筮,亦以附呈。近世《易》者於象全然略,其不然者,又太拘支,不可究,故推本人中象者,只此,以意推之,以是足以上究人作《易》之本指,下生人玩占之用,《易》者不可以不知。而凡象之乎此者,皆可以束之而不必矣。不尊意以如何?(答九韶)

人象以卦,揲蓍以命爻,使天下後世之人皆有以嫌疑、定豫,而不迷於吉凶悔吝之,其功可盛矣。然其卦也,自本而,自而支,其若有所而自不能已。其蓍也,分合退,横逆,亦而不相值焉。是人心思智之所得也哉?特之自然,形於法象,於者,有以於其心而假手焉耳!近世者喜《易》,而不察乎此,其於文者,既支散漫而所根著;其涉於象者,又皆合傅 , 而或以出於人心思智之所也。若是者,予病焉,因同志,四篇,以示初,使毋疑於其云。淳熙丙午暮春既望真逸手。(《易蒙》序)

:“《蒙?述 旨》 篇云:‘仰俯察,始奇耦,教之卜筮,以可否。'不知伏羲之後,文王、周公之前,未有卦及,何以定吉凶?敢乞批示。”曰:“此可考。但《周》、《三易》卦皆八,别皆六十有四,疑已有矣。”(潘)

程氏《易》已甚,今《蒙》所附益者,只是向卜筮一耳。若推旁通,不得彼也。 程 先生《易》得其理象在其中,固是如此。然流以,却先象的下落,方得理不走作 ,不然事,虚理易差也。(可)

敬之《蒙》“理定既,事尚虚,用始有,本。稽待虚,存用,古御今,以制”,曰:“人作《易》,只是一理,都未曾有多事,却待他甚麽事来揍。所‘事来尚',盖事之方来,尚虚而未有;若其理,先自定,固已矣。‘用始有',理之用,故有。‘本',理之物,又初形迹之可,故。下面云,稽考理,以待事物之;存此理之,以之用。‘古',古便是《易》面文字言。‘御今',今便是今日之事。‘以制',理便是底,事便是底。且如‘即鹿虞,惟入于林中,君子不如,吝',其理即鹿而虞人,必 陷 於林中;若不而,是取吝之道。道理,若後人做事,如求官爵者求之不已,便是取吝之道;求利者求之不已,亦是取吝之道。又如‘勿用',其 理此,只晦不用。若占得此爻,凡事便未可做。所‘君子其而玩其占'。若是事之,‘其象而玩其',亦知其理如此。某每前《易》,止把一事。某之说《易》,所以於前者,正其理人人皆可用之,不君臣上下,大事小事,皆可用。前止不把做占说了,故此《易》竟用。人作《易》,之民,遇事都塞不知所,故人示以此理,教他恁地做便 吉,如此做便 凶,必恁地吉而可,如此凶而不可,《大》所‘通天下之志'是也。通,是通之意。是以《易》中止 说道善吉,却未有一句说道不善亦 吉;仁忠信之事,占得其象吉,却不曾 不仁不不忠不信底事,占得亦 吉。如南蒯得‘黄 裳'之卦,自大吉,而不知黄中居下之方始 说 元吉,反之凶。《大》 说‘上下常,柔相易,不可典要,惟所',便得《易》人人可用,不是死法。道是二、五是中,却其有位二、五而不吉者。有位而吉,亦有位而不吉者。若雄《太玄》,皆排定了第爻便吉,第爻便凶,此便是死法。故某说者未可看《易》。是善吉,凶,然其摹甚散,其又,者去理 他文,已自,又且不多事意,却去揍他意不着。所以孔子晚年方《易》,到得平常教人,亦只言‘於《》,立於《》,成於《》',却未 说到《易》。”又云:“《易》之卦爻所以天下之理,一爻不止於一事,而天下之理莫不具,不要拘着。今者涉世未,理未,揍他底不着,所以未得他受用。”()

《易》中先儒法,皆不可,但互五行、甲伏之未及致思耳。卦於《彖》之有用,然亦未。修定,今去,可就空填卦爻,而以《彖》考之,卦所皆可矣。然其亦有一卦卦而者,考之,可以《易》中象所不通,不如今人之拘也。(右:●●挂 左:●●)今於中如此添修,已明白矣。(王遇)

大凡人不着理 , 说道理皆是空。如《易》,不理 揲法, 说易亦是空。(道夫)

:“‘幽於神明而生事',《本》引《 龟》‘ 蓍生百',某‘生'字似只下面‘立卦'‘立'字、‘生爻'‘生'字同例看。所生蓍者,言立蓍而用之耳。未知是否?”曰:“卦爻是人所,蓍是天地所生,不可作一例。兼以立蓍而用之生蓍,亦不成文理。”(答潘子善)

揲蓍是一小事,自孔子以千五百年,人都理 不得。唐人得有病痛,大理得是。近得大乖,自郭子和始。奇者,揲之奇;者,其於二指之中。今子和反以一奇,而以揲之;又不用老少,只用三十六、三十二、二十八、二十四,不知策,以人只,不老少。不知他既老少,七八九六皆用,又何以卦?又曰:“龟卜,策筮。 策,是,之策。他只胡‘策'字。”或:“他既如此,‘再而後'之何如?”曰:“他以第一揲,第二第三揲不,第四揲又。然如此,五年再。如某已前排,真是五年再。人下字皆有。者,挂(音卦)也;者,勒於二指之中也。”()

蓍以七,是未成卦。所用未有定,故其德而神,所以知;卦以八,是因蓍之而成,已有定,故其德方以知,所以藏。卦惟三《易》有之,皆筮法也。若灼 龟而卜之兆,於《周》可考也。(何)

蓍 卦,初人用之,亦有成。後自失其,所存者只有句:“大衍之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。分而二。一。揲之以四。奇於。”只有句。如“以象”,“以象三”,“以象四”,“以象”,已自是添入多字去他了。又曰:“元亨利,仁智,金木水火,春夏秋冬,四只管涵泳玩味,好。”( )

黄有《易》,曰:“坤卦大抵乾之半。某看,《易》本是卜筮之,人因之以明教,因其疑以示。如卜得乾卦云‘元亨利',本意只大亨利於正,若不正,便 凶。如卜得爻如‘勿用',便教人莫出做事。如卜得‘在田',便教人可以出做事。如‘利大人',一是五在上之人,一是二在下之人,看是甚麽人卜得。天子自有天子‘利大人',大臣自有大臣‘利大人',臣自有臣‘利大人',士庶人自有士庶人‘利大人'。又那有某爻相?那自是道理如此,又何有甚麽人甚麽人?有甚三李四?中都是正吉,不有不正而吉。大率是君子,非小人所得取而用。如‘黄裳元吉',是居中在下,方始 大吉;不然,大凶。此初只是如此。到後人添多,也只是怕人理 不得,故就上更多教分明,大抵只是因是以明教。若能恁地看,都是教戒。恁地看,得人之心洞然如日星,更些子屈曲遮蔽,故曰‘人以通天下之志,以定天下之,以天下之疑'。”又曰:“看他本面都多事,後人不得,便去白撰。若做卜筮看,是分明。某如今看,直是分明。若人有甚麽,要人,便分明了。若不要人,便不。不恁地千般百,藏伉,形影,教後人自去多方推。人一光明盛大之心,必不如此。故曰‘君子居其象而玩其,其而玩其占',看般自分。如今,恁地一了,是常常心下温,所以孔子‘而之'。若便住,自是易得忘了,故常常温,方滋味。”(同上)

所《易》,非所急,然亦用意未精,且更推佳,若如此,自得一,自信得及,正不必伊川、横渠如何也。若前人已分明,不作矣。正者太支,不者又太略,所以不得已而作。(洽)

所喻《易》,大近之。但此等自然法象,深玩索之,自端的。初似人安排,而非人所能安排也。以一三,以一二,所一者,一揲所得之奇耦,未是 一爻也。一奇三,故三奇九,方得老之爻;一偶二,故 三耦六,方得老之爻。耦一奇乃少之七,奇一耦乃少之八。此甚明,但看得不子耳。(洽)

蓍之,其亦精。但不知所“老、老其一,少、少其乃三”是如何?四象之,於六十有四,老十二,老四,少二十,少二十八,乃自然之,不容。揲者其所得而言之,又何其不可邪?(三)

揲法:初爻成便止有三十二卦,二爻成便止有十六卦,三爻成便止有八卦,四爻成便止有四卦,五爻成便止有二卦,亦是自然次序,次可。今所疑者,亦何嫌哉?(同上)

揲蓍之法,《周》於太卜之官,其法度必甚密,今皆不可矣,《大》有此句,可以略彷。而以今推之,亦不可通。者既不得法,亦且守此,不妄以私意横起度也。蒿固非蓍,然亦是其,若以木、行、金之,其去蓍益矣。又如所言交重之,亦所未。交者拆之聚,故老;重者之,故老,亦何疑之有乎?然此六爻既成,而地以之象耳,於揲法初所也。(三)

《易》爻只似而今底卦影相似。如云:“初九,勿用。”只是戒占者之。解者遂去上面生理,以初九“勿用”,九二“利大人”。初九是甚麽?如何 勿用?人看。九二爻又是甚麽人?他又如何 “ 在田,利大人”?林艾云:“世之六壬者,以丙配壬吉。”火合水也。以卦影云:“朱,于海之湄,吉。”只是水火合吉。若使此出自人之口,解者必去上面道理,以朱如何,海湄如何矣。(沈)

:“今之揲蓍,但周公作爻以後之揲法。不知初只有文王彖,又如何揲?”曰:“他又别有法,只是今不可考耳。且如《周》所, 煞 有文字。如今所占法,亦只是大如此,其亦自有底,只是度如此。大抵古人法度,今皆存者。只是些道理,人尚胡得去。”(道夫)

揲 蓍 法,不得古人全文。如今底,一半是解,一半是。如“分而二”是,“以象”便是解。想古人多解,别有全文。( ? )

:“‘天地倚',天之象,者,一而三。天者,三其一也。地之象方,方者,一而四。地者,其二也。故其一而三者,因象而有三也;其二而四者,因方象而四也。天地,者五,故天地之皆五也。三三九,三二六,老、老之;其三、一其二,少之;其二、一其三,少之。故天地者,之祖也。未知是否?”曰:“四者,以二一,故其一而二,故曰‘天地'。今曰其二而四,不得天地矣。天一而三,地一而四,然天全用而地半用,故天三而地二也。今曰二二四,非是。揲蓍之,以四主。四者,之用也。太一,少二,少三,太四,其位四也。”

“分揲必四也,揲之亦必以四,故皆以四主。故老三十六,少三十二,少二十八,太二十四,皆四之也。及其揲 也,五四奇,五除一,四不除一,四者一,所奇也。九八耦,九除一,八不除一,四者二,所偶也。是皆以四主。不知是否?”曰:“四恐四揲不相。”(董)

示喻虚一之甚善,此本人所不言,今着一句便成。喻推其理甚,但以四十九蓍握而未分太之象,恐亦未。盖太,形而上者也。三四五,形而下者也。若四十九蓍可合而命之曰太之象,二三四五亦可合而命之曰太之矣。太不外乎五行,而亦有不乎五行者。熹於周子之之首固己此意矣。若必其所象毫之不差,形而上下不容於匹配。若曰各所指而言,其以握而未分者象太,反不若以一策不用者象之之病也。明者思之,如何?()

《易》:“ 挂 ,一;右揲,二;,三一也。左揲,四;,五再也。”(人)

以四之者,“揲之以四”之也。

所以到那三第三十二卦以後,占卦彖、爻之者,他,到,他那本卦分多了。到四五,更多。

公子屯悔豫之占,氏注固有不通,而示之云,鄙意亦不能所疑也。以穆姜宫之占言之,所“艮之八”者,正指其所占之爻而言之也。今云“屯悔豫皆八也”,而之以指三爻之不者而言,非其占之爻,而於卦之吉凶所矣。本文,似是得卦而皆不值老老之爻,故之曰:“皆八也。”而占之曰:“而不通,爻也。”曰卦不,爻所用占。然卦之中亦有爻,又不偏言皆八,此似亦未安。且宫之占,亦未定,恐或只是遇艮卦之六爻不者。但“艮其背不其身,行其庭不其人”之占,史“之”之,以苟於姜耳。故者史之言而曰“是艮之”,明非正法之本然也。然其九三、上九亦是爻,又似可疑。大抵古,未易以臆。惟占筮之法其象具存,恐有可以起者推而得之,乃所活法。(程可久)

揲蓍新内策,不知於占筮有用否?亦乞。(同上)

策 策者,蓍之,《曲》所“策筮”者是也。《大》所“乾坤二篇之策”者,正以其卦之外存蓍言耳。揲蓍之法,凡三揲,通十三策而存三十六策,老之爻;三揲,通十七策而存三十二策,少之爻;三揲,通二十一策而存二十八策,少之爻;三揲,通二十五策而存二十四策,老之爻,《大》以六爻老 、老而言,故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,坤之策百四十有四,凡三百有六十。其六爻之者,老少,其而乾者未必皆老,其而坤者未必皆老。其六子卦者,或或,亦互有老少焉。老少之别本所以生爻,而非所以名卦。今但以乾有老之象,坤有老之象,六子有少之象,且均其策,又偶合焉,而因假此以明彼可;若便以乾六爻皆老,坤六爻皆老,六子皆少少,恐其未安也。但三百六十者,之合,其必於此。若乾坤之爻而皆得於少也,乾之策六其二十八而百六十八,坤之策六其三十二而百九十二,其合亦三百六十,此不可易也。(程可久)

《易》卦之位,震南、西坎北者一,十二辟卦分十二辰者一。及焦延卦直日之法,乃合二而一之,既以八卦之震、、、坎二十四爻直四,又以十二辟卦直十二月,且分四十八卦之公、侯、卿、大夫,而六日七分之生焉。若以八卦主,十二卦之乾不己之辟,坤不亥之辟,艮不侯於申酉,巽不侯於戌亥。若以十二卦主,八卦之乾不在西北,坤不在西南,艮不在北,巽不在南。彼此二,互矛盾。且其分四十八卦公、侯、卿、大夫以附於十二辟卦,初法象,而直以意言,本已所据矣,不待其去四卦二十四爻而後可以其失也。雄《太玄》次第乃是全用焦法,其八十一首亦去其震、、、坎者,而但其六十卦耳。家於八十一首多有作震、、、坎者,近世翰始正其。至立二,正以七百二十九又不足乎六十卦六日七分之而益之,恐不可反据其以正焦氏之失也。

孔 孔氏“是一揲也”四字,先儒莫有其者。今正之,信有功矣。但 疏 文後段,孔氏非不揲法者,但之不熟,故其言之易差多此四字耳。其云“合於之一”,又云“合於前所之而之”,有,然於其大亦不差也。

中和 氏揲法 疏 ,柳子厚得,以末於者,矣。三揲一皆一,正合四之。唯以三揲之分措於三指小,然其於大亦不差也。其言一益三之,乃得立文太之,使者疑其不出於自然而出於人意耳。此孔氏之失固不可不正,然恐亦不可不原其情也。(程大昌)

柳子厚得九六。(李方子)

用九、用六,公,揲蓍卦之凡例。爻百九十二,皆用九而不用七;爻百九十二,皆用六而不用八也。特以乾、坤二卦而居篇首,故就此之,此公也。而愚又因其而推之,以凡得乾而六爻九,得坤而六爻六者,皆直就此例占其所之,不必更看所之卦。《左》蔡墨所乾之坤曰“无首”者,可以其一隅也。“无首”,即坤之“牝”、“先迷”也;“利永”,即乾之“不言所利”也。(虞大中)

揲法,爻皆用九而不用七,故於之卦此凡例。凡揲而六爻皆九者,以此占之。“”,值此六爻皆九也;“无首”,而也。而能柔,故吉。而人因之以明而不用之道也。《左》蔡墨云:“在乾之坤,曰‘无首,吉。'”杜注亦如此。(方士繇)

九、六之,遵道中一段明意喻不同,然亦未其。五行成,去其地十之土而不用,七、八、九、六而已。奇耦,故七、九,六、八。退,故九、六老,七、八少。然於九,退八而;於六,七而。一一退,循端,此揲蓍之法所以用九、六而不用七、八,取其也。只此推之,似窒, 龟山所“之九,之六”,乃康以三真, 故以三、之而得九、六之,今以一三五九、二四六,是乃,非之、之之。且若此而九、六所七、八者,又何自而乎?疑亦未安。(同上)

大凡人文字皆不可忽。如公初不深於,并象理上甚近,然用九、用六之,却他人所未及。取老老,爻用,故不用七八。古人遇乾之坤,即用“无首吉”占,无首却吉,是乾坤,便用坤占也;遇坤之乾,即用“利永”占。坤乾,即乾之利。然坤只有一半好,不能全好,故云“利永”,如“利牝之”即是亦有不利者。“南得朋,乃行”自是好,西北便不得地,自然朋,然其亦吉。如此等,恐依。(必大)

:“乾坤言‘用九、用六'何也?”先生曰:“此惟公得是。此二卦而居卦之首,故於此此一例。凡占法,皆用爻占。故凡占得爻者,皆用九而不用七(百九十二爻之通例也);占得爻者,皆用六而不用八(百九十二爻之通例也)。七少,九老,六老,八少,老而少不。凡占用九、用六者,用其爻占也(此揲蓍之法)。遇乾而六爻皆,,故有‘无首'之象,即坤‘利牝之'也。言而却,而能柔,吉也。遇坤而六爻皆,,故有‘利永'之象,即乾之‘元亨利'也。此凡之言。”因:“坤,承天而行,未始,而代,故自坤而,故而无首,有利而元亨,是否?”先生曰:“坤而,然坤性依在。他本是底物,如夫,臣 君,地承天,‘先迷後得,北朋,西南得朋',皆是也。”(董)

古人凡事必占,如“田三禽”,则田事亦占也。

凡占得卦爻,要在互分主,各地位而推。如九五“在天,利大人”,若揣自己有大人之,占得此爻,如人作而物咸,作之者在我,而之者在彼,我主而彼也。自己大人之,占得此爻,利彼之大人,作之者在彼,而之者在我,我而彼主也。

巽离兑 ,乾之所索乎坤者; 震坎艮 ,坤之所索乎乾者。《本》揲 蓍 之,恐不恁底。(黄子)

:“占法,四爻不、二爻,占爻,以上爻主;四爻、二爻不,占不爻,以下爻主。是如何?”先生云:“者,下至 上而 止 。 不者,下便是不之本,故以之主。”

:“卜卦,二爻,以二爻占,仍以上爻主。四爻,以之卦二不爻占,仍以下爻主。”曰:“凡,就其之看,所以以上爻主。不者是其常,只其先後,所以以下爻主。亦如老少之,老者之,少者便只是初。”()

胡叔器“内卦 为贞,外卦 悔”,先生曰:“‘悔'出《洪》。是正底,便是;悔是底,有悔。”又“一八悔”,先生曰:“如乾、、大有、大、小畜、需、大畜、泰内皆乾,是一;外八卦是八悔。放此。”

是事之始,悔是事之;是事之主,悔是事之客;是在我底,悔是人底。三爻,所主不一,以二卦彖占,而以本卦,卦悔。六爻俱不,占本卦彖,而以内卦,外卦悔。凡三爻者有二十卦,前十卦,後十卦悔。後十卦是了,又反。有,《蒙》。(黄)

“悔”之,曰:“本卦是,某卦是悔,後十卦又自有‘悔'。便是一之本,悔是用之意。”(黄子)

:“‘内卦,外卦悔',何如?”曰:“此出於《洪》。,看是正;悔,是意。凡‘悔'字,都是了方悔,‘悔'字是底意思,亦是多底意思。下三爻便是正卦,上三爻似是多了,恐是如此。悔亦似今占卜,分甚主客。”:“爻,以爻占,仍以上爻主,何也?”曰:“卦是下生,占事都有一先後首尾。”()

因言占法,曰:“主富,主。”又曰:“王子占,得‘惕,莫夜有戎,勿恤',吉。卜者告之曰:‘必夜有恐,後有兵後。'遇 寇 旋,得洪。”(舒)

《火珠林》是人之法。

龟卜之法,今所,看似而今五卦。

之“筮短龟”,先生曰:“揲 蓍用手,不似 龟自然。今人有五兆卦者,用竹五,直上木,向下者水,斜向外者火,斜向内者金,横者土。所‘大横庚庚'者,言占得之象也。今看《易》,把做占看便活,人人都用得。般人占得,便做般人用;那般人占得,便做那般人用。初筵‘在天,利大人',太祖曰:‘此可令凡民之!'不知此‘大人'即是那‘'。人臣占得此爻,利於大人之君。又如‘在田,利大人',言‘君',是有君而居下位者。若求,而占得此爻,利此大人也。作占看,吉凶悔吝都在我;之作理,吉凶悔吝皆定在彼九二、六四等身上矣。彼九二、六四,面,何以得如此?亦只是在人用得也。

“筮短龟”,龟二兆是天然定,更移改。卦出於自然,然初揲一爻便只有三十二卦,再揲二爻便只有十六卦,至三爻不出乎八卦,至四爻不出乎四卦,至五爻必二卦矣,六爻既成一卦乃定,是人心可以而知也。

因言筮卦,先生曰:“卦出於自然,然一爻成,止有三十二卦;二爻成,止有十六卦;三爻成,止有八卦;四爻成,止有四卦;五爻成,止有二卦,是人心可以知。不若卜,龟文一兆,吉凶便是,移改。所以古人言‘筮短龟'。”因言:“浙人多尚龟卜,亦取於此。”曰:“《左》臧 龟 卜信僭,‘僭吉',此其法所以不。人作《易》,示人以吉凶,却此弊。故言‘利',不言利不;言‘吉',不言不吉;言‘利',不言利也。”()

“筮短 龟”,近得其。是筮有病子,一定,便只有三十二卦,求不到是那三十二卦。又二,便只有十六卦;又三,便只有八卦;又四,便只有四卦;又五,便只有二卦。二卦,便可以着意揣度了。不似龟,拆,便救,全不可容心。 ( )

龟法云:“先定四向,欲求甚兆,吉,逆凶。”正淳云:“先灼火,然後火之,而定其吉凶。”先生曰:“要先定其四向,而後求其合,逆凶,如‘亦惟洛食'。乃先墨定看食墨如何。‘筮短龟',古人因重此。《洪》‘龟筮逆',若‘龟筮共于人',‘用吉,用作凶'。”云:“今者多卜龟,以三龟卜,皆往。”云:“若‘石祁子兆,人以龟有知',此却是知。”先生曰:“所以古人以《易》而龟,往往以其 信。《易》有‘吉',不吉;‘利',不利。”(同上)

占 龟。土兆大横,木兆直,(或曰:“火兆直。”只《周》曰:“木兆直。”)金兆右邪上,火兆左邪上,(或曰:“木兆左邪上。”)水兆曲,以大小、短、明暗吉凶。或占凶事,又以短小吉。又有旋者吉,大横吉。“大横庚庚”,是爆起恁地庚庚然,不是金兆也。()

卜考揲

揲蓍之法於《大》,不甚,然熟而徐究之,使其前後反互相明,亦者。但 疏 家小失其指,而辨之者又大失焉,是以愈多而法愈也。因郭氏《疑》,考其云。

“大衍之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。分而二以象,一以象三,揲之以四以象四,奇於以象,五再,故再而後。”《正》曰:“推演天地之,唯用五十策。就五十策中去其一,所用者四十有九,合同未分,是象太一也。分而二以象者,以四十九分而二,以象也。(此以上文)一以象三者,就之,於天之中分其一而配,以象三才也。揲之以四以象四者,分揲其蓍,皆以四四,以象四。奇於以象者,奇四揲之,此奇於所之策而成,以法象天道聚分而成也。五再者,凡前後相去大略三十二月,在五之中,故五再。再而後者,既分天地,天於左手,地於右手,乃四四揲天之,最末之之合於之一,是一揲也;又以四四揲地之,最末之又合於前所之而之,是再而後也。”

今《正》之,大不差,但其文有略不及倒失,致人。又解“”、“”二字,分别不明,有以大起。而“是一揲也”之“揲”,以《》文及下文之,作“”字,恐之耳。今正之,其如左云:“大衍之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者,五十之内去其一,但用四十有九 策, 合同未分,是象太一也。分而二者,以四十九策分置左右手。象者,左手象天,右手象地,是象也。一者,也,於右手之中取其一策,於左手小指之。象三者,所之策所以象人,而配天地,是象三才也。揲之以四者,揲之,也先置右手之策於一,而以右手四四而左手之策,又置左手之策,而以左手四四而右手之策也。象四者,皆以四,是象四也。奇於者,奇,零也;,勒也。既四手之策,其四四之後必有零,或一,或二,或三,或四,左手者之於第四、第三指之,右手者之於第三、第二指之,而勒之也。象者,分而成月也。五再,故再而後者,凡前後相去大略三十二月,在五之中,此一、揲四、奇之法,亦一之。凡一、揲、五之象。其凡以象,是五之中凡有再。然後置前之策,以存之象分二一,而第二也。

“四而成易,十有八而成卦”,《正》曰:“四而成易者,,四度蓍策,乃成易之一也。十有八而成卦者,每一爻有三,初一揲不五九,是一也;第二揲不四八,是二也;第三揲亦不四八,是三也。若三者俱多老,初得九,第二、第三俱得八也。若三者俱少老,初得五,第二、第三俱得四也。若少一多少,初二、三之,或有四,或有五,而有八也;或有二四,而有一九,此少一多也。其多一少少者,三揲之,或有一九,有一八,而有一四;或有二八,而有一五,此多一少也。如此三既,乃定一爻。六爻十有八,乃定一卦。六爻十有八,乃其始成卦也。”《正》又曰:“老九,老六,老老皆,《周易》以者占,故爻九,爻六。所以老九,老六者,以揲蓍之,九揲得老,六揲得老。其少七,少八,此。”(乾卦初九下)禹曰:“一遇少,奇而五;再遇少,奇而四;三如之,是老之。分措手指者,十有三策焉。其三十有六,四四而,得九是已。(三象同)”又曰:“第一指(一益三,二益二,三益一,四益四),第二指(一益二,二益一,三益四,四益三),第三指(第二指同)。”李泰伯曰:“人揲蓍,虚一,分二,一,揲四,奇,再,然有法象,非苟作也。故五十而用四十有九,分於手,其一,存者四十八,以四揲之,十二揲之也。左手四,右手亦四矣,乃其八,而之多。左手二,右手亦二矣,乃其四,而之少。三少十二,并而十三,其存者三十六,老。以四之,九揲也,故九。三多二十四,并而二十五,其存者二十四,老。以四之,六揲也,故六。一少多二十,并而二十一,其存者二十八,少。以四之,七揲也,故七。一多少十六,并而十七,其存者三十二,少。以四之,八揲也,故八。所七八九六者,取四象之也。”今三家之,《正》大得之。但不推多少所以老少之,又以揲之已乾卦,而遂不言,此大。而“易”字之解,三揲之分,亦小疵。氏合《正》二而言,其法始。然其曰“遇多”、“遇少”,“奇若干”,是以所遇,而一奇矣。其曰“三十有六策,四四而得九”,是反以揲,而又必再之矣。此皆不如《正》之名正而法。其第一指第二指、第三指之不同,三皆之法,然曰若干而益若干,揲左不揲右,而不免有以意益之嫌。其以三之策分措于三指,初之并於,再之并於,亦失之。且一手所操,多至二十五策,亦繁重而不便於事矣。李氏之最直,而分别尤明白,但其法多者一,少者三,而不知後二多少之各二。且曰十二并一十三,而不知十并三十三,(三象同)。是後二不,而不若之得也。今皆正之如左方云。“四而成易”者,,易即也,分二、一、揲四、奇,凡四度蓍策乃成一也。“十有八而成卦”者,既三而成一爻,合四十九策,如前,以一,十八成六爻,而一卦也。其法:初一揲之者,不五九;第二揲之者,不四八;第三揲之者,亦不四八。五、四少,九、八多。若三之,一五、四,之三少;一九、八,之三多;或一九、一八而一四,或一五而二八,之多一少;或一九而二四,或一五、一四而一八,之少一多。四十九策去其初之一,而存者四十八,以四揲之,十二揲之。四、五少者,一揲之也;八、九多者,揲之也。一揲奇,揲耦。奇者而象,耦者而象方。者一三而用全,故一奇而含三。方者一四而用半,故一耦而含二也。若四象之次,一曰太,二曰少,三曰少,四曰太。以十分之,居一者含九,居二者含八,居三者含七,居四者含六。其相待而具於《洛》者亦可也。故三少老者,三各得一揲之,而三三九也。其存者三十六,而以四之,得九揲之也。左右策,左右皆九,左右皆策,一而三也。三多老者,三各得揲之,而三二六也。其存者二十四,而以四之,得六揲之也。左右策,左右皆六,左右皆策,四用半也。多一少少者,三之中再得揲之,一得一揲之,而二二、一三七也。其存者二十八,而以四之,得七揲之也。左右策,左右皆七,左右皆策,方二一(方二八,一一十二)。少一多少者,三之中再得一揲之,一得揲之,而二三、一二八也。其存者三十二,而以四之,得八揲之也。左右策,左右皆八,左右皆策,二方一也(二十二,方一一八)。

“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,坤之策百四十有四,凡三百有六十,期之日。二篇之策有一千五百二十,物之也。”《正》曰:“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者,以乾老一爻有三十六策,六爻凡有二百一十六策也。乾之少一爻有二十八策,六爻有一百六十八策。此老之策也。坤之策百四十有四者,坤之老一爻有二十四策,六爻故一百四十有四策也。若坤少一爻有三十二策,六爻有一百九十二。此坤之老,故百四十有四也。凡三百有六十,期之日者,合乾坤策有三百有六十,期之三百六十日,其大略,不五日四分日之一也。二篇之策有一千五百二十,物之者,二篇之爻有三百八十四爻,各半,爻一百九十二爻,爻别三十六,有六千九百一十六也;爻亦一百九十二爻,爻别二十四,有四千六百八也,合有一千五百二十,物之也。”

今考凡言策者,即蓍也。《》曰“龟卜,策筮”,又曰“倒策龟”,皆以策龟而言可知矣。《》亦言“筮人”,尤明。故此凡言策,指之外揲存之蓍而言,然不以之内所之蓍不策也。 《疏》 及其解皆已得之。且其并以乾坤二少之爻言,固不以乾坤老、六子少矣。但乾坤皆少,而其合亦三百六十,篇皆少,而其合亦一千五百二十,《 疏》 有未及,而者不可不知。

右揲蓍之法,於《大》者不如此。之者或互有得失,然亦不如此。愚已之矣。者反其言,使各其曲折,後之者,其是非否不能出乎此矣。

康 先生曰:“奇合之得五四,四,策四九也。”(放此○郭氏曰:“奇合之,不用之也。 策 ,所得之正策也。去此不用之,止奇合之,故有三少之言。至康然後策於,不相矣。”)

今案:康“奇合”四字,本於《正》所以最末之之合於之一。因其失而不暇正也。然四九、四六、四七、四八之,《正》於《乾》篇初九文下已明言之,安得唐初以不策邪?且康又言“得五四”,四亦未得去此不用之矣。大抵此辨者,未知之中奇耦方退之妙,是以必去之,而用揲之策,其愈多,而其法愈偏也。

横渠先生曰:“奇,所之一也。,左右手之也。(郭氏曰:“自唐初以,以奇,故揲法多,至横渠而始分云。”)再而後者,每成一爻而後也。第二、第三揲不也。(郭氏曰:“凡一再,三而成一爻。横渠之言,正所以明《正》之失也。”)常不及三而至,故曰“五再”,此奇必俟再者,象之中再也。”

今案:此大,恐非横渠之言。也,奇也,也,《大》之文固各有所主矣。奇者,零之。方蓍象之,特其一,不得便之奇。此自、董、氏而失之矣。固左右揲之,然之,乃指勒物之,故曰“奇於”,言此於指也。今直,其曰“奇於”者,乃於,而不成文理矣。不察此,而更以奇一以避之,又生一,而失愈矣。郭氏承此,而唐人不以奇。夫以奇,亦其以,名失之,而未爽也。若如其,以,以奇一,名俱,而《大》之文,揲四之後不蓍之所在,奇之前不有之所由,亦不成文理。再者,一之中,左右再揲而再也。一之中,一、再揲、再而五。一、再揲其不之年,而再其再之也。而後者,一既成,又合存之蓍,分二而一,以起後之端也。今曰第一,而第二、第三不,遂以卦之而象,以不之而象不之,《大》之云一象三,再象者,全不相矣。且不第一之再,而第二、第三再,又使第二、第三中止有三,而不足乎成易之。且於奇耦老少之,亦多有不合者。今未暇悉,後事之。

伊川 先生《揲蓍法》云:“先以右手指於左手之中,取蓍一,於左手小指之,此名奇也。次以右手四揲左手之蓍,四揲之置案之西隅,此名左手之。以右手四揲左手之蓍,四揲之亦置於案之南隅,此名右手之。其手所握之蓍,所得之正策。”又云:“再以左右手分而二,更不重奇。”又云:“三,乃先所之奇於第一之中,次合正策又四揲布之案上,得四九,老。”(郭氏曰:“此法先人受於 伊川 先生,雍受於先人。本文字,月滋久,或忘,之。”)

今案:此尤多可疑。然郭氏既云本文字,其受之不差舛宜矣。其以一奇,而第二、三不,愚已辨於前矣。其曰手置之案隅,而不置之指,非奇於之。其以一揲之蓍便正策,未合四九、四六、四七、四八之。其曰三乃先所之奇於第一之中,其之之久也用,其之之晚也,而尤不合於《大》所言之次第。又以四揲正策布之案上,然後所得之爻,其重又甚焉。凡此恐皆非 伊川 先生之本意也,者之。兼山郭氏曰:“蓍必用四十九者,惟四十九即得三十六、三十二、二十八、二十四之策也。四十九去其十三得三十六,去其十七得三十二,去其二十一得二十八,去其二十五得二十四。凡得者,策也;去者,所之也。”(雍曰:“世俗皆以三多三少定卦象,如此不必四十九,凡三十三、三十七、四十一、四十五、五十三、五十七、六十一、六十五、六十九、七十三、七十七、八十一、八十五、八十九、九十三、九十七,皆可以得初揲非五即九,再揲、三揲不四即八之,不可以得三十六、三十二、二十八、二十四之策。”)

今案:此之中此最要切,而其率亦甚於此者。四十九者,蓍之全也。以其全而揲之,其前,其後揲。以四之,必得揲之策;以四除揲之策,必得之。其自然之妙,如牝牡之相,如符契之相合,可以相而不可以相。且其前後相因固有次第,而之所以七八九六,又有非偶然者,皆不可以不察也。今於之既不知其所自,而以所於揲法,徒守揲之以正策,而亦不知正策之所自也。其欲全以明之可,是又不知其不可相之,其失益以甚矣。人之道,中正公平,向背取之私,其於象之自然者如此。今乃欲以一偏之之,其亦矣。

又曰:“四象之必曰九、八、七、六者,三十六、三十二、二十八、二十四之策再以四揲而得之也。九、六,天地之也,乾坤之策也。七、八,出於九、六者也,六子之策也,乾坤相索而成者也。”

今案:“四象之乃天地之自然之理,其在《河》、《洛》各有定位。故人卦,自而生,有以其象,有位以定其次,有以其,其四象也久矣。至於揲蓍,然後之奇耦方有以兆之於前,揲之二十六、三十二、二十八、二十四有以之於後,而九、六、七、八之然於其中。九、七,天也,三十六、二十八,凡老、少之策也。六、八,地也,三十二、二十四,凡老、少之策也。今以九、六天地之,乾坤之策,七、八非天地之,而六子之策,已矣。”

又曰:“天之生一、三、五,合之九。地之生,二、四、合之六。故曰:九、六者,天地之也。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,以六分之,三十六,又以四分之,九。坤之策百四十有四,以六分之,二十四,又以四分之,六。故曰:九、六者,乾坤之策也。止於九、六而已,何七、八之有?故少震、坎、艮三卦皆乾一,其策三十六;坤二,其策四十八。合之八十四,三分之而二十八,四分之而七。少巽、、三卦皆乾二,其策七十二;坤一,其策二十四。合之九十六,三分之而三十二,四分之而八。是、七八出於九、六而六子之策也。然九、六有象,而七、八象。以卦六子之卦,七、八於其中而象;以爻六子皆乾坤之,而六子之也。故惟乾坤有用九、用六之道。卦之奇用乾之九也,得耦者用坤之六也,用七、八之道也。”

今案: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,天地之生也。五中,故不用。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,天地之成也。十全,故不用。而《河》、《洛》之四象,亦所於五十焉。故四象之成,而以一、二、三、四其次,九、八、七、六其。揲蓍之法具,而之五四以一其四而奇,九八以其四而耦。奇以象而一者其三,故凡奇者其三。耦以象方而一者其四而用半,故凡耦者其二。所“天地”者也。及其揲之三,凡三奇者,三其三而九;三耦者,其而六。此九、六之所以得之也。至於奇一耦,亦其奇以六,其一耦以二,而合之八。耦一奇,亦其耦以四,其一奇以三,而合之七。此七、八所以得之也。是其老少有不同,然其成象之所自,得之所由,皆有而不可矣。若以一、三、五九,二、四六,合於之一端,而於七、八有不可得而通者矣。不自知其不通,而反以七、八象,不亦乎!又自其四三而先得其七、八、九、六之,而後得其一爻揲之策。以四其七、八、九、六之,而後得其一卦揲之策。此於《大》之文,有序矣。今乃以乾坤之策母,及再分之,而後得九、六焉,且又不及乎七、八,而以象,益甚矣。抑七、八、九、六之用於蓍,正以流行乎之,而别其老少,以辨其爻之不也。九、六乾坤之所得,而七、八六子之所偏用哉!若如其言,凡筮得乾坤者定爻,得六子者定卦矣,尚何筮之云哉!其曰乾坤有用九、用六之道,六子用七、用八之道,此又不乎子明用之,其甚矣,又方四象之,未有八卦之名邪!如氏所引一行之言,有其象而合其可,今直以八卦分之,不亦太早哉!

《疑》序云:“《》不九、六、七、八老少之,人卦,初未必以老少。然卜史之家,取爻之後卦,故分别老少之象,人卦之道已不同矣。後世大失人之心者,多主卜史之言,而不知所策也。”

今案:《周》太卜、占人、筮人之官,其法,不能甚,然其不於《大》者已多矣,然皆周公法也。安知七、八、九、六之不出於其中,而夫子《易》之,其已著,而遂不之及乎?正如《?冠》、《酒》之,亦以其未有明文,故其而略其。亦不可但《大》之有所不及,而遂人卦,初不以此也。人作《易》,本卜筮,若但有而老少,又何以而玩其占乎?且策之云,正出於七、八、九、六者,今深主策而力排七、八、九、六非人之法,退所矣。

《辨》曰:“凡卦爻所得之,之策。自天地大衍,亦皆但之。”

今案:此之已辨於《大》策之下矣。大凡蓍之一之一策,策中除之,直之矣。

又曰:“者,之也,如《》言‘祭用之'是也。或指,非也。子作‘',亦蓍之,以草邪?”

今案:奇於,此於指耳,此字乃之,而非所之名矣。“祭用之”者,亦正在握中,而其奇零之在指,指人身,故人力而仂也。生於蓍,而言此草在人指也。凡“力”者,皆“勒”之省文。

又曰:“如《正》之,是六揲六而成一爻,三十六揲、三十六而成八卦,十八而成卦之文矣。”

今案:一之中再揲再,十有八之三十六揲、三十六未有所戾也。

又曰:“氏所一行之曰:‘多少者,奇耦之象也。三皆少,乾之象也。乾所以老,而四其得九,故以九名之。三皆多,坤之象也,坤所以老。而四其得六,故以六名之。'又曰:‘七、八、九、六者,因以名,而之所以老少者不在是,而在乎三之,八卦之象也。'如上所言,是直取三多少,卦象相以爻,而不其策也。”

今案:四十九中,人不用之,已於前矣。氏之,既不知七、八、九、六之已具於,而必求之揲之,其郭氏之略相似矣。但氏以八卦之象,而郭氏以四象之策言,少不同耳。然氏亦云“四其得九”,固亦兼取策矣。而郭氏峻文深遽至於此,亦可畏哉。

又云:“凡揲蓍,第一必一者,不一,所皆得五也。惟一所非五九,故能。第二、第三不,亦有四、八之,不必也。”

今案:三皆,本《大》所“四而成易”者,予已於前矣。然其所以不可不者,又有。三之中,前一,故其五、九皆奇;後二,故其四、八皆耦。者,三而一,三一之。(一而左一右三也,一而左右皆二也,一而左三右一也,皆也。一而左右皆四者,也。)者二而二,皆以四用半之也。(一而左一右二也,一而左二右一也,也。一而左三右四也,一而左四右三也,也。)是皆以三皆之法得之,後不不得也。(後不,左一右三,左二右二,左三右一,皆。惟左右皆四乃。)三之後,其可老者十二,可老者四,可少者二十八,可少者二十,多寡之不同,而皆有法象。(老本皆八,老者而性本静,故之四以於。少本皆二十,少者而性本,故之四以於。)是亦以三皆之法得之,而後不不得也。(後不,老、少皆二十。七,少九,老一。)郭氏第二、第三可以不之一端,而遂以,夫知其不之得失乃如此哉!大抵郭氏他偏多,而其法尚甚戾。此一,所差甚小,而深有害於成卦、爻之法,尤不可以不辨。

揲二十八策

三 三揲四 一

方四用半 再揲八 方一

方四用半 初揲八 初揲一 方一

揲二十四策

方四用半 三揲八 方一

方四用半 再揲八 方一

方四用半 初揲八 初揲一 方一

三十五策

揲三十六策

三 三揲四 一

三 再揲四 一

三 初揲四初揲一 一

十三策

揲三十二策

方四用半 三揲八 方一

三 再揲四 一

三 初揲四 初揲一 一

十七策

五再

第一 揲左 右 丁戊 丁戊

第二 左揲右 己庚辛

第三 右 揲左

揲左 左揲右 壬癸

左 右 甲乙丙

揲右 甲乙丙

一以象三者也。,奇於以象也。五者,一之,一、再揲、再,各一之象也。再者,之,再之象也。而後者,又合蓍,再分而,以起後之象也。其文、象既皆有而不紊,又通之必五而再,亦不合。

郭氏

一 甲

二 乙

三 丙

四 丁

五 戊

六 己

七 庚

八 辛

九 壬

郭氏之,以奇。三之中,第一,第二、第三不而。故以有有之,有之。其有之,又不,而曰奇必俟再者,象之中再也。然象而不象三才,反象不之而不象,且必三而後卦,《大》之文殊不相。又其必六而後再至,亦不得五而再矣。

易象,九老,七少,八少,六老。以老,以退老,九、六者,乾坤之象,得兼,不得兼,此皆以意配之,不然也。九、七、八、六之,逆之理,皆有所,得之自然,非意之所配也。凡之,有多有少,多,如爻之耦,少,如爻之奇。三少,乾也,故曰老,九揲而得之,故其九,其策三十六。多一少,一少之主,震、坎、艮也,故皆之少,(少在初震,中坎,末艮。)皆七揲而得之,故其七,其策二十有八。三多,坤也,故曰老,六揲而得之,故其六,其策二十有四。少一多,一多之主,巽、、也,故皆之少,(多在初巽,中,末。)皆八揲而得之,故其八,其策三十有二。盈,(少盈,多盈。)盈老,故老而少,吉凶悔吝生乎者也。卦爻之皆九、六者,惟有占,不,《易》亦不能占之。《》“正屯悔豫皆八”,“遇泰之八”是也。今人以《易》筮者,不,亦用爻之。《易》中但有九、六,既不,是七、八,安得用九、六爻?是流俗之也。

家揲蓍,惟《》此而,但不《易》能占,引《》之。

家卜筮

先生言:“《易》本原於卜筮。”又:“邵子之,只把‘元 、、 、世'四字天地物。”(郭友仁)

京房卦用六日七分。季通云:“康亦用六日七分。”但不康。(黄子)

《易》是卜筮,《世》是推步底。()若看,季通有括例子指要也。

《易》是卜筮之,《世》是推步之。《世》以十二卦管十二 , 定,却就中推吉凶消。之是乾九五,其《易》自不相干,只是加一位推去。(李方子)

“人,得略。《易》中只有奇耦之:天一地二,自然底也;‘大衍之',是揲 蓍 底也,惟此二者。康却之於,切恐人必不也。”或康:“此有可推否?”康曰:“可。但待其方可推。”之,一落,便此推去,此是甚年生,甚年死。凡起,推不得,方推得去。( 黄子)

? “《易》《世》同”,曰:“《易》是卜筮。《世》是推步,是一分二,二分四,四分八,八分十六,十六分三十二,又面推去。”(甘)

王天雪夜康於山中,其然危坐。其心地虚明,所以推得天地物之理。其以柔四者,四分八,八分十六,只管推之。有太、太、少、少、太、太柔、少、少柔。今人推他不行,亦是他中。(廖明)

康《易》出於希夷。他在中推得天地物之理如此,又他合,所以自。今《道藏》中有此卦。( 魏伯《同契》,魏,人。廖明)

先生因郭子和《易》,友曰:“且如揲蓍一事,可小小。只所不明,便了。子和有《蓍卦辨疑》,前人不是。不知 疏 中得最,只是有一二 字,更有一段在《乾卦 疏》 中。禹得亦近,柳子厚有之辨。”(先生 揲蓍辩为子 和。卿)

《易》云:“者,策之所宗,而策已定之。”熹是自然之,策即蓍之也。《》曰 龟卜、筮是已。老一爻揲三十六策,故六爻而得二百一十有六策耳。(郭子和)

又云:“大衍之五十,是自然之,皆不可其。”熹既之,恐必有可之理。(同上)

又云:“奇者,所之一也;者,左右揲之也。得左右揲之於前,以奇之也。”熹奇者,左右四揲之也;,指也。四揲左手之策,而其於名指,四揲右手之策,而其於中指之也。一之凡再,五之凡再之象也。

又云:“三多三少,人言其不差,而其名非矣。”熹多少之不,然以一四,以奇少,以耦多而已。九八者,其四也,之耦也,故之多;五四者,一其四也,之奇也,故之少。奇,其法一三而用其全,故少之三;耦方,其法一四而用其半,故多之二。奇三三而九,其揲者四之而三十六矣。奇三二而六者,其揲者四之而二十四矣。奇二三一二而八,其揲者四之而三十二矣。奇二二一三而七,其揲者四之而二十八矣。揲之先得之然,其而繁;奇之後得之,然其寡而。之法,以御繁,不以制寡。故先儒以多少之老少,而揲之亦冥 焉,初非有也。然七八九六所以之老少者,其又本於《》、《》,定於四象,後段。其奇之亦因揲而得之耳。大抵《河》、《洛》者,七八九六之祖也;四象之形次第者,其父也;奇之奇耦方者,其子也;揲而以四之者,其也。今自奇以上皆不,而以揲四之,恐未究象之本原也。

又云:“四而後有爻。”又曰:“一再,共三而成一爻。”熹四方成一,故云“成易”,易即也。十二三六乃成三,然後成爻。

“易有太,是生,生四象,四象生八卦”,熹此一乃孔子明伏羲卦自然之形次第,最切要,古今者惟康、 明道二 先生能之。故康之言曰:“一分二,二分四,四分八,八分十六,十六分三十二,三十二分六十四,根之有,之有枝,愈大愈小,愈愈繁。”而 明道 先生以加一倍法,其明孔子之言又可最切要矣。以《河》、《洛》之,太者,虚其中之象也。者,奇耦之象也。四象者,河之一合六、二合七、三合八、四合九,《洛》之一含九、二含八、三含七、四含六也。八卦者,《河》四正四隅之位、《洛》四四虚之也。以卦言之,太者,象未形之全也。者,一而一,一而二也。四象者,之上生一□而之太;生一□而之少。之上生一□,而之少生一□,而之太也;四象既立,太居一而含九,少居二而含八,少居三而含七,太居四而含六。此六、七、八、九之所由定也。八卦者,太之上生一□,而名乾;生一□,而名。少之上生一□,而名;生一□,而名震;少之上生一□,而名巽;生一□,而名坎;太之上生一□,而名艮;生一□,而名坤。康先天之,所乾一、二、三、震四、巽五、坎六、艮七、坤八者,此也。至於八卦之上,又各生一一,四者十有六。文,而康所八分十六者,此也。四之上又各有一一,五者三十有二。文,而康所十六分三十二者,此也。五之上又各生一一,六之卦六十有四,而八卦相重,又各得乾一、二、三、震四、巽五、坎六、艮七、坤八之次,其在可矣。今既以七、八、九、六四象,又以揲之以四四象,疑或有未安也。(郭子和)

沈 君《易》太汗漫,之多所未解,不敢遽下。其揲蓍右手五之甚新而整,似若有理,但恐不可之奇,尚有可疑耳。《易》於《六》最,穿穴太深,附 太巧,恐失本指。故之,欲以易通之,然所未通多,未有可下手,只得其所不知,庶不至大差耳。(答方谊)

(《文公易》卷二十二 王天宗)

原缺“作”,据《文公文集》补正。

原缺“答潘子善”,据《文公文集》补正。

原缺“ 洽 ”,据《文公文集》补正。

原误为“末”,据《文公文集》补正。

原缺“ 一偶二,故”,据《文公文集》补正。

《文公文集》做“”。

原缺“ 老 ”,据《文公文集》补正。

原误为“震”,据《语类》补正。

原误为“巽坎艮”,据《语类》补正。

原误为“上”,据《语类》补正。

原缺“ 为贞,外卦 ”,据《语类》补。

原缺“二”,据《语类》补正。

“ 揲蓍辩为子 ” 原脱,据《语 类》补。

文章出处:周易研究中心
文章作者:朱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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